情網婚桎

嫣然輕笑

第五十二章 情殤

書名:情網婚桎 作者:嫣然輕笑 字數:9755

52.情殤

由於這是一件特殊的心理謀殺案,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一定會涉及到一些未曾接觸過的法律問題,所以,市裏的一些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都來法庭旁聽,不放過這一千載難逄的學習機會。【無彈窗.】

上級法院也事先派人來指導這次審理。省法律學會和一些法學雜誌也來了學者和,從研究的角度來聽麥迪死亡案的審理。

當然,大部分聽眾還是老百姓。中國人曆來好熱鬧,平時馬路上有人打架還圍得裏三層外三層的呢。像這種奇聞怪案,豈能放過機會?

做為本案的偵破人湯和梅也到庭,按照以往的慣例,公安機關對案件履行完預審程序後就不再管了。但是,這次是個例外,是湯和梅自己要來的,這個案子始終牽扯湯和梅的心。

法庭正麵是法官席,一位中年審判長和兩個年輕的審判員,還有一位女書記員。

兩側是公訴人席和律師席。

律師是法庭為顏妤和姍姍請的,這兩個女人沒有經過這種事情,又沒有自己的律師。達衛平沒有請律師,他要自己為自己辯護。

顏妤,姍姍和達衛平這三個被告一起站在被告席上。

這也是很少見的,一個案子三個被告。即使有,也不是像這三個人這樣一種特殊關係。

考慮到姍姍的身體情況,法官例外批準讓她坐下。

檢察官代表國家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然後法庭開始逐一審理這三名被告的罪行。

首先審理顏妤的案件。

公訴人對顏妤提起公訴的罪行是兩條:一是顏妤知道麥迪在7年前製造水庫翻船事件,謀殺前妻美馨的案情,但是,7年來她一直沒有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犯了包庇罪。

二是顏妤因為丈夫麥迪在深圳有了外遇,在曾經被麥迪謀殺未遂的情況下,以麥迪7年前的謀殺前妻美馨的秘密為武器,利用匿名信的方式向麥迪施加心理壓力,導致麥迪自殺,犯有心理謀殺罪。

律師開始替顏妤辯護。

對顏妤的第一條罪行,律師沒有做太多的辯護,因為麥迪7年前謀殺前妻是事實,而顏妤知道麥迪的犯罪行為也是事實,這些都有麥迪死前的錄音和顏妤自己寫的兩封匿名信為證,犯罪事實成立,是無法*的。律師隻是要求法庭考慮顏妤不是故意包庇,而是當時年輕,法律知識缺乏,請求從寬處理。

對於顏妤的第二條罪行,律師認為案件雖然簡單,但比較特殊,公訴人以心理謀殺的罪名起訴,實在是有些勉強。因為心理謀殺到底是不是犯罪?構不構成犯罪?中國目前的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所以不能簡單地從一般的刑事犯罪角度去衡量,而應該從法學基礎理論的角度進行認真的研究。律師首先闡述什麽是犯罪構成?

按照法理學基本原理講:犯罪構成必須有四個要件,即:第一,犯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麽人犯罪。第二,犯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時抱什麽樣的心理態度。第三,犯罪的客觀要件——實施麽樣的行動。第四,犯罪的客體要件——危害了什麽社會關係。這四個要件缺少一個也構不成犯罪行為。

律師又舉例說:例如貪汙罪,法律條文規定“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共財物的行為”。就是說,這種犯罪的主體要件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要件是“故意”,客觀要件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貪汙行為”,客體是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再比如強?奸罪,法律條文規定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奸?汙婦女的行為”,因而構成強?奸罪的主體要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主觀要件是——“故意”,客觀要件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進行奸?汙”,客體是——佞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

律師又將這種法學原理應用到顏妤的案件上來。

如果公訴人對顏妤起訴的罪名是心理謀殺,那麽就應該按現行刑法的故意殺人罪論處。中國目前的《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定義是:“故意殺人罪是指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按照法學犯罪過程的原理和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定義來分析顏妤的案情,就可以看出互相之間並十分不吻合:第一,犯罪主體要件是顏妤這個人。

第二,犯罪主觀要件是犯罪在做這件事時抱什麽態度?也就是說是什麽動機。如果顏妤是殺人罪的話,犯罪的主觀要件就應該是“故意”。

但是,事實是顏妤給麥迪寫兩封匿名信時的動機並不是“故意”殺害麥迪。從好的方麵說,顏妤這樣做是為了維*律的尊嚴,促進麥迪早日投案自首。

即使從壞的方麵說,顏妤也就是為了報複麥迪對她的負心,想讓他到公安局自首,蹲蹲監獄,也沒有想“故意”殺人,更沒想到麥迪會自殺。

第三,犯罪客觀要件是罪犯在犯罪時實施了什麽樣的行動,即法條所說的“非法”。但是,顏妤在整個事件中對麥迪沒有任何暴力傷害,她隻是給麥迪寫了兩封匿名信,而寫信不能算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互相通信的自由,即使用匿名信的方式有些不正大光明,但是,這隻是方法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而通信這一法律允許的“行動”不是犯罪。

第四,犯罪的客體要件應該是造成了什麽傷害,顏妤本人沒有給麥迪造成一點兒身體的傷害,麥迪自己跳樓自殺,不論從法醫鑒定上看,還是從現場上看,完全是麥迪自己對自己的傷害。

至於心理上的影響不能算傷害,因為即使顏妤不寫匿名信,麥迪因為7年前謀殺自己前妻的罪行也存在,他心理上對法律的恐懼也永遠存在。

綜上所述,顏妤的行為構不成犯罪。

為了證實自己的觀點,律師又講了兩個例子:

一個醫生,在給兩個人病人同時看病的時候,將兩個人的名字搞錯了,結果一個本來身體健康的人,診斷書上卻寫著得了癌症。另外一個本來得了癌症的人卻寫著健康。

後來,身體本來健康的人因為被誤診為癌症心理壓力太大,精神不振,終於導致有病,死亡了。而真正得了癌症的病人因為誤診無病解除了思想負擔,身體一直很健康。

後來,被誤診患癌症的那個人的家屬在一個意外的情況下發現了這一錯誤,上告了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這個醫生的行為構不成犯罪,因為他不具備犯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醫生的行為隻能是嚴重失職,應該受到行政處分和經濟懲罰。

還有一個例子:

一個人對另外一個人有仇,他設計了一個計劃:在一個深夜將那個人綁架了,用汽車帶到一個黑暗的沒有人的地方,將那個人綁在椅子上,將他的胳膊綁起來,用一根皮管子紮上,又用針紮了一下,然後讓那人聽到滴滴嗒嗒的聲音,然後就離開了。

那個被綁架的人以為綁架者是在放他的血,精神崩潰了,導致心髒停止跳動死亡。其實,那個凶手根本就沒切開他的血管,隻是在他身邊有一個滴水的自來水龍頭,水龍頭下放了一隻接水的鐵桶。

這就是心理謀殺,因為凶手具備了構成犯罪的四個要件。

律師的精彩辯護,不時贏得聽眾的喝彩。

法庭開始對姍姍的案件進行審理。

姍姍的罪名就是一條:對麥迪的死負有間接藥物謀殺的責任。麥迪的死亡心理作用固然是根本原因,也不能忽視藥物作用,姍姍給麥迪服用的興奮劑的藥物作用對麥迪的死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對此,辯護人的辯護是:

姍姍不應該對麥迪的死負任何責任,因為第一,姍姍不知道顏妤寫匿名信和麥迪打匿名電話的事,所以,她不知道麥迪的心理狀態,不知道麥迪的精神已經徹底崩潰了,沒有有意識進行“推波助瀾”的前提。

第二,姍姍沒有謀殺麥迪的動機。麥迪雖然沒有徹底解決顏妤問題,但他並沒有明確表示要拋棄姍姍,更沒有威脅到姍姍的生命安全,姍姍要想和麥迪到一起生活,隻要等待就行,完全沒有必要謀殺他。

第三,那種興奮劑在正常的情況下對人體是沒有害處的,不是法律所規定的禁品,對什麽情況下可以服用,也沒有明確規定。

第四,更重要的是,服用興奮劑是麥迪自己要求的,姍姍隻是答應了他的要求,在他喝醉了酒的情況下幫助他服用。

而且,麥迪在深圳時也經常服用,就像我們正常人喝慣了茶水一樣,這沒有什麽不正常的。

法庭開始審理達衛平案件。

公訴人就達衛平在整個麥迪死亡事件中的作用,向法庭提出了達衛平應負的兩項法律責任:

第一,達衛平在完成顏妤委托的代寄匿名信過程中,沒經委托人同意,私自偷拆別人信件,違犯了通信保障法第)0(款)(條。

第二,達衛平替顏妤傳遞了匿名恐嚇信,並向麥迪打了匿名電話,對麥迪的死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應該以同謀罪負心理謀殺的法律責任。

達衛平自我辯護的相當出色。

對公訴人提出的第一條罪責,達衛平替自己辯護說:私自訴看別人信件確實違犯了有關法規,但他拆看的動機隻是出於好奇心,而且他拆看的又是同自己有特殊關係的女人的信,如果當事人顏妤本人堅持認為因為自己的信被拆受到了侵害,並堅持就此對他起訴的話,他願意就此伏法。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他更想聽信的主人顏妤的個人意願。

法官當庭讓顏妤表達對此事的看法。

顏妤想了想回答說:達衛平有權利以任何方式看我的信件,我本人不要求就此對他起訴。

顏妤說這番話是出於真情,事到如今,她還為自己連累了達衛平感到內疚,她同麥迪、姍姍之間的感情糾葛,本來沒有達衛平的事,達衛平完全是出於對自己的幫忙,才誤入這片感情的沼澤地,即使追究達衛平的責任,對自己的問題無事於補。

接著,達衛平又對公訴人提出的第二條罪狀進行自我辯護。

他說:“我的確替顏妤傳遞了兩封匿名信,並向麥迪打了匿名電話。但是,這構不成同案心理謀殺罪,我的理由有三條:第一,當時我替顏妤投送匿名信時,並不知道她的心理謀殺動機,我以為顏妤在用這種形式勸麥迪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投案自首,當時我認為這是一種大義滅親的義舉,是一種為了維*律的尊嚴的變通行為,正是基於這種認識,我才幫顏妤投遞那兩封匿名信的。

第二,我給麥迪打電話的動機,也是出於幫助顏妤完成催促麥迪投案自首,我認為自己在以一種特殊的方式盡一個公民的義務,並不是違法行為。

第三,也是最關鍵的一點,麥迪的最終致死原因是因為服用了迷幻劑,而我本人則和迷幻劑毫無關係,這怎麽能說是同案謀殺罪呢?”

法庭最終對三個被告做出如下判決:

顏妤因明知麥迪殺了美馨知情不舉,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心理謀殺罪行因為情況特殊,待請示上級法院後再行判決。顏妤本人押監候審。

姍姍興奮劑間接殺人罪由於案例特殊,暫不做判決,待請示上級法院再做判決。鑒於有孕在身,取保候審。

達衛平立罪證據不足,當庭釋放。

宣判一結束,警察梅就來到姍姍的跟前,那時候人群已經開始散去,姍姍一個人孤零零地站在那裏。沒有人來接她,她自己一時也不知道應該到哪去?

“姍姍,我來接你了。”梅說。

姍姍愣住了。

“我是你的保人,是我自己要求的。”梅對姍姍說。

“你為什麽要保我?”姍姍顯然地一愣。

“因為我也是女人,我理解你要和麥迪結婚的心情。你說得對,女人這一生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結婚。”梅過來扶姍姍。“我們走吧,離開這裏,這裏的環境和氣氛對你腹裏的孩子不利。”

姍姍把自己的手伸給梅。

梅問挺著大肚子的姍姍。

“你準備到哪住?”

“我不想回到麥迪為我買的房子住了。”

“為什麽?”

“經過這幾天的法庭審理,麥迪在我的心裏已經徹底死了。”

“那就暫時住我宿舍吧……”

湯這時也來到了姍姍的身邊,聽到這話,就說:

“那我怎麽辦?看來,家夥,我沒戲了?以後我去不成你的宿舍了?”

“夥計,我們結婚,這是你說的。”

“我們隻是打賭,可是現在還沒有見輸贏。”

“正因為沒有輸贏,現在這才是最合理的結果,我沒輸沒贏,所以你不能再上我宿舍的床了——因為我把宿舍讓給了姍姍;你沒輸沒贏,所以你準備答應結婚了,夥計,我說的對吧?”

湯說:“那麽,就結婚?”

“結婚。”

“什麽時候?”

“一周後。”

湯點點頭。

“也就是說,我們現在離愛情的墳墓還有一周的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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